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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08:47:45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公墓服务公司由具有数十年工作经验的资深专员组成天津公墓专业服务企业,是以墓地服务和殡葬服务为主的大型企业。严格遵守《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彻底掌握殡葬行业的风俗礼仪和规章制度。本着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周到的贴心服务的宗旨,我们将接受客户对殡仪馆、墓地、骨灰盒、社区安乐堂、葬礼的详细、耐心的一站式咨询,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加强公墓管理。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以经批准有计划地建设骨灰墓地。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墓地或骨灰墓地。
第三条 墓地是为城乡居民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商业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埋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公墓,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公墓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设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机构设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家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墓地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墓地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墓地政策法规,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要建立公墓,需要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 二 ) 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三 )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四 )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批准。
第十一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直辖市民政厅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人民合作、合资或者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 ( 局 ) 经批准,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墓地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者买卖。
第十四条 墓地单位应当根据墓地范围设立墓地管理机构或者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保持整洁、庄严。
第十五条 墓地要小而多样,墓地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殡葬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节约墓地用地。
第十七条 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丧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葬租赁费、建筑材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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